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相关案例

转载自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   

       案例一:挂牌公司参与非法销售股票

    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资金,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,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《投资顾问协议书》,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。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依靠宣传团队,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。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,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,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;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、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,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、讲授炒股技巧、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,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。为获取投资者信任,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,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,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,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。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,并签订代持协议。经查实,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,通过虚假宣传推广,以增资扩股、转让股票的方式,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,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。

    本案中,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,以上市为名,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,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“股权代持”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。“股权代持”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

    案例二:非法经营证券业务

    (一)案情介绍

    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、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等,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,向投资者推荐“新三板”股票,宣称某只“新三板”股票即将转板上市,可赚取高额收益,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“新三板”股票。

    经查,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“新三板”股票,是其从“新三板”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,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。截至案发,以洪某某、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共向社会公众销售“新三板”股票金额4,348.8 万元(详细案情见判决书〔2017]沪0106刑初 243号)。

    (二)处罚情况

    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”行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三)项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,分别判处洪某某、邓某某等 12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,缓刑1年至3年,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。

    案例三:操纵市场

    (一)案情介绍

    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,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薛明控制使用“薛明”、“孙某桂”、“薛某杰”、“王某文”、“薛某霞”、“李某叶”、“雍某雷”、“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等8个账户(以下统称账户组),通过连续申报、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,将挂牌公司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。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 笔,累计申买量为3,443,000股,累计申买金额为29,755,840元,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%的有4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46.74%;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,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,437,000股,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,615,480元,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%的有5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53.43%。在上述累计941笔买入成交中,主动买入成交笔数为851笔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的比例为94.44%;主动买入成交量为3,151,000股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量的91.68%;主动买入成交金额为27,153,140元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91.69%。账户组累计卖出3,633,000 股,卖出收入共计31,740,500元,净卖出 196,000股,获利545,800元。

    (二)处罚情况

    薛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薛明违法所得545,800元,并处以545,800元罚款。

    案例四:内幕交易

    (一)案情介绍

    2015年9月3日,某挂牌公司董事长吴某俊、时任董事邹杰与某公司董事长陈某、董事会秘书何某锦、财务总监徐某民就是否有意向收购该公司股权事宜进行接洽,并就收购事项签订《保密协议》。在签订《保密协议》后,挂牌公司吴某俊、邹杰和某公司陈某、何某锦就重组方案进行多次讨论、修改,商议交易标的财务数据、确定交易价格、交易方式、交易流程、收购协议中的重要条款,进一步推进并购合作事项。2015年12月29日,挂牌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公告,宣布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,自2015年12月30日开始停牌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挂牌公司董事邹杰利用其岳母的新三板证券账户,买入挂牌公司股票2.6万股,买入金额为12.33万元,构成内幕交易行为。

    (二)处罚情况

    邹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六条以及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,上海证监局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。

2024年7月4日 11:11
浏览量:0

来源: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 

公司快讯
行业新闻
政策法规
会展信息